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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指南修改说明

根据工作安排,我们组织人员对《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 335 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说明:

征求意见稿中蓝色下划线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文档右侧红色框内的内容为删除的内容。

二、关于 335 号文件名称的说明:

鉴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5 年 3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以及工作任务、内容和形式,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律制度,并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因此,《征求意见稿》名称修改为《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进一步”一词,同时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对 335 号文件附件一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一(附后)。

三、关于附件 1 的说明

1 、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建议附件一名称修改为:《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增加“进一步”,正文部分增加中办、国办文件的部分要求。

2 、关于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部分,按照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增加各级海事机构要将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且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3 、鉴于目前船舶保安证书核发以及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均由中国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组织实施,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将《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船舶临时保安证书核发》以及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项目的实施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中国船级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同时,将“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项目名称修改为“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证书核发”,理由是:从 335 号文件的办理结果来看,其最终结果是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四、关于附件 2 的说明

1 、在当事人的义务中增加一项:当事人由接受海事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以及船员证书的义务。

2 、在海事机构的收费依据中增加: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 [2004]2839 号)

五、关于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的说明:

(一)政务公开项目内容修订总体说明:

1 、关于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的排列顺序

按照目前大部分直属海事局业务职能的划分以及《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以下简称 1 号令)的规定分成通航管理部分、船舶管理部分、防污染管理部分、船员管理部分、其他海事行政管理部分共计五部分,在每一部分之中都将 1 号令规定的许可项目列在前面, 335 号文件中剩余的所有非许可项目列在后面。

2 、关于许可项目的名称和具备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所有许可项目的名称和具备条件均严格按照 1 号令中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了修改。同时,为了区分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可项目和非许可项目,在征求意见稿中,凡是 1 号令中列明的许可项目,在许可项目名称之后全部标上“许可”一词。

3 、关于许可项目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 1 号令中规定的许可条件对许可项目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修改,部分提交材料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如: 335 号文件中《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在征求意见稿的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中修改为《通航安全技术评估报告》,而在征求意见稿的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中修改为《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4 、关于收费标准

335 号文件中收费标准的写法有很多种,有的空着,有的写了工本费,有的写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凡是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全部写明了具体的标准,对于部分审核但不收取费用的项目,直接写明不收费,但对于需要核发证书的项目,收费标准写了工本费,至于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部海事局统一核定或由各海事机构核定后列明。

5 、 335 号文件部分政务公开项目的办理依据中,列明了收费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办理依据中的所有收费依据,理由主要是办理依据应为办理政务公开项目的执法依据,而所有的收费依据在总体的收费依据中已经列明,没有必要再次重复。

(二)部分政务公开项目的具体修改说明:

1 、按照 1 号令的规定,在通航管理部分中增加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这一公开事项;在船员管理部分中增加了“船员特免证明签发” 这一公开事项。

2 、关于“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项目的名称,按照 1 号令的规定,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因此本许可项目名称修改为“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撤除沿海航标审批”。

3 、关于“内河水域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活动的报备”,征求意见稿将名称修改为“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报备材料按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4 、关于“船舶进出港口许可”项目,在 335 号文件中包括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船舶进出港签证、船舶定期签证审批五个项目,而按照 1 号令的规定,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包括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四个许可项目。结合 1 号令的规定和我们海事机构日常工作实际,征求意见稿将 335 号文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改为征求意见稿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将 335 号文件的“船舶进出港签证”分为征求意见稿的“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和“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两个项目,因此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共包括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定期签证审批六个项目。

5 、关于船舶国籍登记,征求意见稿根据 1 号令中船舶国籍登记条件的规定,将国籍登记的申请人改为船舶所有人,删除了“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船舶国籍登记。

6 、关于“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这一许可项目,按照业务职能划分分成两个项目,即:船舶安全证书核发和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两个项目,其中船舶安全证书包括: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证书(许可项目)和最低配员证书(非许可项目);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包括: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项目)、《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等非许可项目。

7 、关于 335 号文件中“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这一项目。根据部海事局 2004 年发布实施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港区水域进行安全作业的船舶没有外国籍与中国籍之分,因此,征求意见稿将本项名称修改为“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同时按照《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需要报备的作业事项增加为七项,提交材料同时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了修改,办理依据增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8 、关于“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项目, 1 号令只规定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为许可项目,因此征求意见稿中这四项许可项目的办理依据中“国务院有关决定”修改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这一办理依据;其他项目均列为非许可项目,将办理依据中的“国务院有关决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9 、关于“设立验船机构审批”项目,按照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交体法发 [2004]633 号)的规定,本项许可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海事局”而不是“ XX 海事局(处)”。

10 、关于验船师资格审批,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最近制定的《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 [2006]8 号)进行了修改,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原“验船师资格审批”名称修改为“验船师资格注册”,相应的其实施机关、具备条件以及提交材料等均按照该文件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法规 [2006]XXX 号 [2004]335 号

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全面推行

统一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海事系统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保障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统一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字 [2004]335 号海法规字 [2001]233 号)作了全面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海事局应当在 2004 年 7 月 1 日(《行政许可法》生效时)之前,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见附件 1 )做好本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见附件 2 ),从中选取与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相关的内容进行公示 , 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我局将适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字 [2004]335 号 [2001]23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2 、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附件 1 :

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全面推行

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统一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法治型海事管理机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海事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

(二)推行政务公开,要始终坚持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重点突出、求真务实,做到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有利于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与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能相结合,与推动海事系统勤政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海事系统的执法监督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达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

(四)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透明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都应依法公开海事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二、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一把手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不折不扣地把海事系统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法制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行风、政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上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提出批评意见和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三)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政务公开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政务公开方面的参谋助手和监督指导的作用,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明确分工、各行其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专门监督,加强对本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五)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要及时反馈信息,反映工作的进度、遇到的困难、推行的效果和发现的问题,以便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全面顺利地推行。

(六)本政务公开指南中有关《船舶保安证书》、《船舶临时保安证书核发》以及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项目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组织实施。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海事管理机构名称、设置批准文件、基本职责、管辖范围、部门分布、各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对外服务承诺、监督电话。

(二)分类业务:通航管理、航标测绘管理、船舶管理、船检管理、船员管理、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体系管理、水上险情与搜救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等方面的海事行政管理事项,以及海事行政审批、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海事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事项。

(三)具体内容:海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定的管理项目名称、受理部门、办理条件、控制数量、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标准等,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数量和格式文书及示范填写要求,海事行政决定的形式、公布方式,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救济的方式或者渠道。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与方法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可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 新闻媒体、互联网;

(二) 海事公告;

(三)编印《政务指南》;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

(五)印制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办事卡片;

(六)设置触摸电视屏、电子显示屏或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

(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

五、政务公开场所的环境规范要求

(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主要场所,即各海事局(处)负责统一受理政务的办公场所。

(二)政务公开场所应当:整洁、明亮、庄重、亲和。

(三)政务公开场所的布置应当包括:海事局的局旗与局徽,海事执法人员守则,海事系统执法行为的“八项纪律”,执法人员桌卡。

(四)政务公开的配置应当包括:全套《海事法规汇编》,海事政务办事卡片,静态海事政务栏(机构名称及部门设置、管辖范围、基本职责、执法人员证照、搜救及监督电话等),动态海事政务栏(海事法规公告、安全信息、便民承诺、航行通 [ 警 ] 告、航道状况、气象水文情况、险情或事故通报、违法或处罚通报等)。

(五)政务公开场所的便民条件应当包括: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报刊、杂志,管理相对人需要申领或者购买的专门资料或者文书,以及方便管理相对人休息的有关设施。

(六)有条件的海事局(处)应当:

1 、开展网上受理申请和办理海事管理业务事项;

2 、在政务公开场所配备电子(或者数字化)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多媒体电脑;

3 、在海事互联网站上公示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格式文书、行政决定等政务信息。

六、监督保障措施和机制

(一)凡是需要管理相对人到海事局(处)办公场所办理的海事行政管理事项,各海事局(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负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获知有关管理信息、资料的途径。

(二)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推行政务公开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等,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三)建立政务公开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推行政务公开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相结合,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内容的规范性、政务公开形式的实用性、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业绩等进行有效的考核;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修订、编写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指南时,应统一标题为《××海事局(处)政务公开指南》,其总体框架应包括: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依据、联系方式、社会监督、政务公开项目内容、申请文书格式文本。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的内容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受理岗位”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2 、“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作为依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充;必要时,对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适当补充。

3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公开具体项目时,不得擅自变更“具备条件”、“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

4 、“办结期限”是最长期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时不得自行更改和对外公布,确需更改的,应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

(三)“政务公开项目内容”中,如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在《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中未涉及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对外公开时按照指南的格式进行编制,给予适当的补充,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中国海事局。

附件 2 :

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简介及机构设置(包括管辖水域范围)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依据主管上级确定的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外公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服务承诺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 、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 , 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 , 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 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 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 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 、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 , 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有权申请回避;

7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 、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 有权申诉、控告 ; 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 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 、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 , 如实回答询问。

3 、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 , 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 、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 、有接受海事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的义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收费依据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如下: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价费字 [1992]191 号 )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1]2717 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 1994 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 ( 计司价格函〔 1995 〕 123 号 )

〔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 ( 交运发〔 1992 〕 967 号 )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财综字〔 1999 〕 195 号 )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 [1980]334 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1 》的通知(节录)( [86] 厅水监字 70 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 [1998]800 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 [1997]93 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 [2004]2839 号)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搜救电话:当地电话区号 +12395

社会监督

受理部门:

监督电话 :

电子信箱地址:

地址和邮编 :

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保密 , 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 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回复。

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第一部分 通航管理部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岸线水域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 、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 、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

2 、《通航安全技术评估报告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

3 、项目建议书

4 、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5 、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6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 、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 、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 一式二份 )

2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 、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 , 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 、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0 元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具备条件: 1 、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 、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 、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 、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 一式二份 )

2 、港口主管部门的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 、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4 、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 、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采掘、爆破作业单位是法人的 , 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6 、从事采掘、爆破作业的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 、《采掘、爆破作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

8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9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0 元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 、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 、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 、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 、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 、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6 、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 、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0 元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 、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 、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 、安全及防污染措施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 、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路)设置的批复

3 、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

4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 、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 、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 、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 、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

3 、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及图纸

4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 、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 1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复

3 、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关作业或活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4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 、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

7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9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 、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 、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 、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 1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 、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 、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 、安全保障措施

5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 、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期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 、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 、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1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

3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 、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

5 、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9 、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二)(内河)对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许可:

1 、《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船检机构为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或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

3 、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4 、载运或拖带方案、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

5 、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9 、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 、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 、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 1 、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 、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 、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 、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 、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 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选取)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2 、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 、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 、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6 、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提交材料: 1 、《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必要时)

3 、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 、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5 、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 、占用水(陆)域批文或证件(必要时)

7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 、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9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10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3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具备条件: 1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 、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 、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 1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 、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 、《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

4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5 、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 、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 1/500 ~ 1/2000 ,铁路桥 1/500 ~ 1/5000 )

7 、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 1/200 ~ 1/2000 ,铁路桥 1/200 ~ 1/1000 )

8 、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9 、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 3000 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 3 米 / 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河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 1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河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 、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 、设计资料

4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 24 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 、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 , 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 、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 、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 , 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 1 、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 、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 , 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 1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4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 l00 元 , 副本每份 25 元

十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内河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建设者或施工者

报备作业事项: 1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 、航道日常维护

3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 、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 1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 ( 一式二份 )

2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 、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 , 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 、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

一、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交通部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业主单位

具备条件: 1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 、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 、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 、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 、书面申请,说明进入的原因、具体靠泊方案及有关安全措施

2 、当地查验单位、军事主管部门、口岸管理部门的会签意见

3 、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需要时)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 [1985]113 号)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 4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的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1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 、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 、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 、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 、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 1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 、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3 、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6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7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 , 在接到申请书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办结。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 1 )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 2 )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 3 )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 许可 )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1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 、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 已办妥适装许可 , 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 、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 、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 、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 、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 、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 、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 1 、总申报单

2 、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 、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经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7 、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 、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 1 个工作日 ; 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1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 、船舶、载货、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离泊、出港、航行等安全与防污染要求

3 、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4 、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5 、满足《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 14 条规定的船舶的可以申请定期出口岸手续

提交材料 : 1 、总申报单

2 、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 、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本港无装货者免)

4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经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7 、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 、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 1 个工作日 ; 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 、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 、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 、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 、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 、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 、船舶签证簿

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 、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 、船舶技术证书

7 、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8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9 、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10 、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 、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 已办妥适装许可 , 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 、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 、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 、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 、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 、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 、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 、船舶签证簿

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 、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 、船舶技术证书

7 、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8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9 、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10 、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1 、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2 、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1 、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2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3 、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4 、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 、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材料 : 1 、总申报单

2 、船舶概况表

3 、货物申报单

4 、船员名单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8 、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 7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

2 、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 、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 、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提交材料: 1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 、船舶签证簿

3 、船舶技术证书

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 、船员适任证书

7 、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 、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 、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 、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 、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 、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 、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 、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 、船舶技术证书

6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 、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 100 元 , 副本每本 25 元

( 二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 1 、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 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 、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 、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 、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 、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 、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 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4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 、船舶技术证书

7 、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 、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 、 1000 净吨以下船舶 200 元, 1000 净吨及以上船舶 400 元

2 、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 100 元 , 副本每本 25 元

四、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实施机关 : ××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

受理岗位 :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具备条件 : 1 、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 、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 、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 、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提交材料 : 1 、《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 、船舶保安计划

4 、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 CCS 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 、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6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办理依据 : 1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3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中国船级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1 、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 、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 1974 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 、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 、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 、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提交材料 : 1 、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 、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

办理依据 : 1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3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中国船级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 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2 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1.3 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2 、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 、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 、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 1974 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 、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 6 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 、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 、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 1 、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船舶保安评估报

3 、船舶保安计划

4 、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 、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办理依据 : 1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3 、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 、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 、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 、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 、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 1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船舶检验证书

3 、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 、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 、航线运行手册

6 、船舶操作手册

7 、船舶保养手册

8 、维修计划

9 、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10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11 、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

12 、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办理依据:《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

( 二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 1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 1 )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轮机入级证书

( 4 )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 5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 6 )船舶总布置图

2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 1 )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船舶检验证书簿

( 4 )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 5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 6 )船舶总布置图

3 、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 、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 , 收核发证书费 l00 元 ; 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 500 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 , 收核发证书费 50 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 l 、船舶在本局登记

2 、船舶适航并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 1 、申请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 4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5 )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 6 )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 7 )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2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国际吨位证书

( 4 )国际载重线证书

( 5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 6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 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8 )客船安全证书

( 9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 10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 11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如适用)

( 12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如适用)

( 13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如适用)

( 14 )安全管理证书

( 15 )符合证明副本

( 16 )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3 、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4 、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5 、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6 、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7 、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8 、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9 、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

10 、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 1 )《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 2 )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由主管机关签发的中英文连续概要记录文件及其电子文档

( 3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 4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 5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可以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簿》。

11 、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 1 )《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 2 )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定的中英文修正表格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3 )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 、《 1974 年 SOLAS 公约 1994 年修正案》

2 、《 73/78 防污公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

8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六、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 1 、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

3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提交材料: 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 、船舶技术资料

12 、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艉 1 张、烟囱 1 张)

13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 , 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不符合条件的 , 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以 200 元为基数(未满 50 净吨的 , 以 100 元为基数) , 每增加 1 净吨加收 1 元 , 超过 1 万净吨的 , 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 拖轮按每千瓦 0.5 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

受理岗位 :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 1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 、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 、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 1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 、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 、光租租赁合同

7 、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 、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 、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 、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 、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 1 ‰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

受理岗位 :

申 请 人 :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 1 、 20 总吨以上的船舶( 20 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 、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 1 、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 2/3 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 、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 、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 0.5 ‰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 1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 、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 1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 、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 , 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 、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 、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 1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 、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 、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 100 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 1 、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 、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 、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 1 、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4 、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 元 ,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 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 、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 、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 、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 、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 、所有权注销

( 1 )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 2 )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 3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 5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 6 )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 、(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 1 )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 2 )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 5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6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 抵押权注销登记(一式二份)

( 1 )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 3 )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 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 5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6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7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 1 )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 2 )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 5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6 )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 7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 SOLAS 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 、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 、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 l 、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 、《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4 、船舶总布置图

5 、系固设备布置图

6 、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办理依据: 1 、《 1974 年 SOLAS 公约 1994 年修正案》

2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 < 配备货物系固手册 > 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4 、《货物积载与系固规则及修正案》 (A714(17) 号通函 )

以下应为参考依据:

5 、《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 (A489 ( XII )决议 )

6 、《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 (A533 ( 13 )决议 )

7 、《成组货物和其他货物在非分隔货舱和集装箱船上的积载要求》 (A581 ( 14 )号决议 )

8 、《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 (MSC745 通函 )

9 、《货物系固手册》 (MSC385 通函 )

办结期限: 1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 1 、船舶试航、试车

2 、悬挂彩灯

3 、放艇(筏)

4 、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5 、烧焊(进船厂修理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报备材料: 1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 、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报备作业事项: 1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 、船舶试航、试车;

3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 、船舶悬挂彩灯;

6 、船舶校正磁罗经;

7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具备条件:(一)船舶试航、试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2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3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4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二)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具备条件:

1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2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2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3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GB/T1336-92 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4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5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 4 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四)船舶悬挂彩灯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2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五)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2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报备材料: 1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格式附后)。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船舶作业前

办理结果 :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意见

收费标准:

第三部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 、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 、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 、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 、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 、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 、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 、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 、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6 、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 、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 、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 、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 、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 、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 、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 、船舶防污染证书;

3 、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 、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 、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 、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 、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 、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 、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 、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 、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 、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 、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 、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 、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 、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 、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 、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 、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 、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 、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 、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 、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 、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 、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 1 、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 、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 、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 、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 、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 、船舶作业申请书;

2 、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 1 、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 、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 、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 、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 、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 、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 、《废钢船登记证书》

3 、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 、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 、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 、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 、拆船计划

8 、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 、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 、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 、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 、船舶适装证书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 、载运 2000 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 、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 、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 1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2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 3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 4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 5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 6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 7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 8 )托运在《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I 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依据: 1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9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0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1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2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 1 个工作日,定期申报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三、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进行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 、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 、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 、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 、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 、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 1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 、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 、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 、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7 、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 、过驳水域通航环境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9 、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10 、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 1 个工作日 ( 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 );7 个工作日 ( 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 ,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 , 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 ; 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 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 、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 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2 年议定书》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 50 元 , 副本每本 10 元

(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本船籍港船舶

2 、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400 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 150 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 400 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 、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 、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 、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国籍证书》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

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 ( 一式三份 )

5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6 、《 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2 年议定书》

办结期限 :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 , 注明审批日期不予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工本费

(三)《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本船籍港船舶

2 、 150 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 / 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 26 条、附则Ⅱ 16 条的要求

4 、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 、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 、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件)

3 、《船舶国籍证书》

4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5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 1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 , 注明审批日期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工本费

(四)《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 、《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 、《程序与布置手册》是否符合《 73/78MARPOL 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3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复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复印件

4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 、《程序与布置手册》

6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1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发放加盖单位印章的《程序与布置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予许可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工本费

(五)《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 400 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 15 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 、国籍证书复印件

4 、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1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 1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工本费

(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在作业结束后

2 、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提交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 、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 、《油类记录簿》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 、《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 、《关于严格执行 <73 / 78 防污公约附则 1> 的通知》

办理期限 : 1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 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 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 , 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 《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 100 元 / 份

第四部分 船员管理

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具备条件: 1 、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 、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 、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填妥的《 < 船员服务簿 > 登记表》

3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 、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其影印件(必要时)

6 、其它有关材料(培训证明、学历证明、遗失公告等)

7 、申请《船员服务簿》损坏补发者应交回被损证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关于颁布和实施 < 船员服务簿 > 规定的通知》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 10 元 / 本

(二)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培训机构

具备条件: 1 、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 、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 、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4 、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3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 、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必要时)

6 、《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如需)

7 、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8 、其他证明材料(如成绩通知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4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

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考试费 80 元 / 人,评估费 80 元 / 人,补考减半;证书工本费 10 元 / 本

(三)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 ××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具备条件: 1 、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 、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 、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4 、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5 、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 、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申请表》

3 、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4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5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6 、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 、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8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9 、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10 、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考试发证)

11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12 、其它有关材料(如培训证明、考试合格证、遗失公告等)

(二)申请内河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

3 、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4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 、《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6 、有效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7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8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 10 元 / 本

(四)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服务的公司

具备条件: 1 、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 、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 、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4 、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5 、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提交材料:特免证明申请报告(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 3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免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费 10 元 / 本

(五)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具备条件: 1 、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2 、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 6 个月或 10 个单航次;

3 、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填妥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

3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5 、有效的《海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6 、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换证)

7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8 、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9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遗失或毁损报告等)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 100 元 / 人,实操考试费 100 元 / 人,补考减半;证书工本费 10 元 / 本

二、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聘用船员的公司

具备条件: 1 、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2 、符合《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 、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 、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 、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 、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 、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第 5 至 7 项规定的条件。

提交材料: 1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申请

2 、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订的 STCW78 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

3 、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订的 STCW78 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4 、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

5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6 、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务合同、合约等)

7 、相关的培训合格证明

8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9 、十二个月内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3、《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国政府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费 10 元 / 本

三、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 、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 、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 、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 、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 、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填妥的《海员证申请表》

3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 、《办理海员证批件》

5 、《海员出境审查批件》

6 、《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临时随船人员免予提交)

7 、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如需)

8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9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其影印件

10 、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影印件(临时随船人员免予提交)

11 、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影印件 ( 如需 )

12 、申请再次或重新办理海员证的,申办单位应交回已办的海员证或提供海员证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海员证缴(注)销证明

13 、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原申办单位应提交申请补发海员证的书面报告;损坏海员证的,原申办单位应交回被损的海员证

14 、其它有关材料

①符合规定的船员职业技术要求的证明

②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副本 ( 仅限外派船员 )

③外派合同签约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副本 ( 仅限外派船员 )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 、《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证书费 50 元 / 本, 1 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 40 元 / 本, 2 个工作日办结加收加急费 25 元 / 本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具备条件: 1 、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 6 个月;

2 、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提交材料: 1 、填妥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 、出境海员名单

3 、海员证或其影印件

4 、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5 、其它有关材料 ( 聘用协议等 )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 、《〈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 1 、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 、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3 、满足规定的学历要求

4 、持有有效《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的水上服务资历满足规定要求(适用船员转引航员)

5 、具备规定的引航资历(引领船舶艘次数 / 公里数)或见习引航资历,并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6 、完成相应的船员专业培训

7 、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实操考试(申请考试发证者)

8 、按规定参加再有效审验并合格(申请换证者)

9 、申请证书遗失补发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和考试;申请证书损坏补发者应交回损坏的证书

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填妥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3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 、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6 、《船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

7 、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如需)

8 、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

9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10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必要时)

11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理论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或毁损报告、船员考试成绩通知单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考试费 450 元 / 人;证书工本费 10 元 / 本

五、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具备条件:(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 、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2 、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

3 、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4 、近 5 年内适任情况和安全记录良好且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5 、完成规定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6 、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教育和培训(必要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 、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 、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

3 、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4 、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3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 、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6 、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7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8 、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9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 、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3 、两张近期直边 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 、《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5 、有效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6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7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申请考试予以许可的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 450 元 / 人,评估考试费 450 元 / 人,补考减半

第五部分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2 、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 、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 3 个月;

4 、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 、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1 )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 2 )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 3 )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 1 、安全管理手册

2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4 、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5 、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船舶清单》

办理依据: 1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实施审核: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收回《符合证明》及其副本、《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 、经审定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临时符合证明》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