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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为做好我市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险情)预防和应急救援,增强对对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处理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抢险施救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以人为本”和“快速有效救援”原则,在市地方海事局的领导和指挥下,由市地方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组织指挥系统
  (一)市地方海事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组长,海事科、船员管理科、运输科、航道工程科、船检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海事科,由局海事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地方海事处也相应成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拟定本辖区的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870-8637321、8637800 传真:0870-8637801。
  各县(区)地方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值班电话:
  绥江县:0870-7943371  水富县:0870-8636356
  永善县:0870-4122562  巧家县:0870-7121181
  盐津县:0870-6631088  昭阳区:0870-2162741
  镇雄县:0870-3120625  彝良县:0870-5121929
  大关县:0870-5621203  鲁甸县:0870-8121842
  (二)死亡1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水上交故或重特大险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由市地方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和县(区)海事部门负责具体应急求援的原则。
发生死亡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特大险情时,市地方海事局成立由局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的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海事科,办公室主任由局海事科科长担任。具体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发生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时,市地方海事局成立由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指挥长的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海事科,办公室主任由局海事科科长担任。
  发生死亡1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时,事故(险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
  (三)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和较大险情时,所在县(区)地方海事处应成立处长担任指挥长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保持同市地方海事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经常性联络。
  (四)发生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出现特大险情时,市地方海事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市交通局和市政府;由市交通局请求市政府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三、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
  (一)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1、市地方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险情)分析,拟定处置对策,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2、事故(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的抢险和伤员的救助;负责人员的疏散和现场秩序的维护;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3、事故单位或事故(险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积极进行抢险救助,减轻事故(险情)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上报事故(险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事故(险情)发生地县(区)地方海事处:保护事故现场,积极组织人员抢险救助;拟定事故险情的初步处置方案。
  (二)死亡3-1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200万元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特大险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1、市地方海事局: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险情)分析,拟定处置对策;负责研究抢险救援方案,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2、事故(险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卫生、电信、民政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秩序的维护、人员疏散,事故的抢险救援、伤员的救助和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3、事故单位或事故(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事故的现场及时救助工作,减轻事故(险情)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上报事故(险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事故(险情)发生地县(区)交通局、地方海事处: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积极组织人员抢险救助;及时按规定渠道上报事故快报,做好事故(险情)损害的预判;拟定抢险救援初步方案。
  (三)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分工:
  1、市地方海事局、事故发生地县(区)地方海事处:及时按规定渠道上报事故快报,做好事故损害的预判;研究拟定抢险救助初步方案,积极组织人员抢险救助;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事故(险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卫生、电信、民政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秩序的维护、人员疏散,事故的抢险救援、伤员的救助和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3、事故单位或事故(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事故的现场及时救助工作,减轻事故(险情)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上报事故(险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防汛应急机制
 1、各县(区)地方海事处要督促有船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的渡口实际,勘划好安全警戒水位和停航水位,同时督促乡镇船舶管理员加强汛期船舶航行安全的现场监管,达到安全警戒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达到停航水位,任何船舶都不能冒险航行。
   2、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汛期水情通报制度,及时发布水情水位预报,让广大船舶经营者及时掌握水情水位变化。
   3、要加强汛期船舶停泊值班制度。
   4、每年汛期安全检查中要把港口、渡口、码头系泊设施的检查作为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确保船舶安全渡汛。
  五、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
  1、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遇险船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同时向现场附近的船舶发出救险信号。
  2、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或事故(险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具体时限要求为:事故单位或事故(险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在事故(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级海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级海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事故(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级海事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海事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级海事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发生事故(险情)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4、市地方海事局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交通局和省地方海事局。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险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险情)发生地的县(区)海事处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要请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当地安监、公安、卫生、电信等部门组成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同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市地方海事局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及时将事故上报省、市相关职能部门。
  在金沙江下游通航水域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海事局和所在地的海事处应立即派出海巡艇赶赴现场,迅速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进行指挥抢险、施救;在其他水域内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海事局和所在地的海事处应立即派出技术人员乘车赶赴现场,迅速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进行指挥抢险、施救。
  水富港区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对经营的场地、船舶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设备,必要时还应配备兼职的义务消防队伍,平时加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置预案演练;发生重特大险情、汛情时,相关船舶及单位要及时上报昭通市地方海事局和水富县地方海事处并积极组织自救。市、县海事部门立即按本预案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发生火警要及时通知消防部门,组织救援。
  4、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险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和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9)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
  5.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1)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抢救人员、消除污染、抢救物资、畅通信息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妥善处理善后,消除各种不安定和不安全的因素。
  (7)事故调查技术勘验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对航道和船舶进行技术鉴定、收集物证等。
  (8)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险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6、应急救援装备
  (1)各级海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包括抢险指挥车和救生艇,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通讯设备;有条件时应配备水上消防设备。
  (2)各级海事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抢险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应急时能派得出、能使用、有效果。
  六、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后,各级海事部门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控制和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重要当事人和物证应及时交公安机关看管。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的等级、性质和责任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海事部门、经营单位和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县(区)地方海事处要根据本预案,认真制定本辖区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并报市地方海事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县(区)地方海事处、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各级海事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预案的演习,确保突发事故时能在最快时间内抵达事故(险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意识,督促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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