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
…现在位置→首页船舶检验→船检服务指南
 

 

 

 

 
 
 
 
 
 
 
 
 
 
 
 
 
 
 
 
 
 
 
 
 
 
 
 
 
 
 
 
 
 
 
 
 
 
 
 
 

船检服务指南

船舶检验一 、船舶设计图纸审批

1 、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应按《船舶建造检验规程》中《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以一式三份送交船检部门审查。船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送审的图纸。
2 、以批准的图纸和有关的技术文件如需修改,应将修改部分送交船检部门审查。
3 、经外地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如需转至本地建造船舶时,则应将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和原船检的批准文号及审图意见书送建造地的船检部门审查。
4 、船厂按照船检部门审批的技术图纸而完成的施工图纸,应符合船检部门的审图意见,并应提交一份经现场验船师备查。
二、船舶建造检验
1 、船厂或建造单位须持有经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船舶建造申请书到船检部门申请船舶建造检验。
2 、开工会议。由船厂召开、设计、使用,检验部门的代表参加。
3 、资格审查和工艺试验。针对建造的船舶审查船厂的人员资格证书、生产、加工试验条件。
4 、原材料和设备。船舶建造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船检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打有 ZC 标志。
5 、对每一报检项目,首先由船厂安装、调试后船厂检验科检验,合格后再向船检部门报检。
6 、验船师对水线一下检验项目逐条检查完后,船舶方可下水。
7 、倾斜试验。
8 、系泊试验与航行试验。
三、船舶营运检验
1 、申请书。
2 、对船舶或船用产品进行试验和检验。
3 、新增、更新船舶手续办理
4 、向昭通市地方海事局提出申请及提交代购(建)船舶资料;

 
昭通市航务管理处主办
中国·云南·水富临江东路15号
电话:0870-8637800 传真:0870-8637801 电邮:webmaster@zthw.com.cn
滇ICP备06005477号